根据《入盟协议书》规定,国家太阳能光热联盟成员享受以下权利和义务:
4.3 联盟成员的权利
4.3.1 所有联盟正式成员均为联盟理事成员单位;
4.3.2 可以推荐符合理事长应聘条件的本单位人员或代表竞聘联盟理事长;
4.3.3 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4.3.4 向理事长提议就一些议题召开理事长联席会议;
4.3.5 提名代表参加专家委员会;
4.3.6 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4.3.7 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4.3.8 根据联盟成员分工,优先承担联盟项目的研发、服务等工作;
4.3.9 依据联盟入盟协议相关规定,享有入盟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
4.3.10 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以优惠条件享受联盟举办的技术交流、技术大会、培训等活动、优先获得有关项目资讯信息等;
4.3.11 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4.4 联盟成员的义务
4.4.1 拥护、遵守联盟各项制度、规定;
4.4.2 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会费;
4.4.3 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4.4.4 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4.4.5 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4.4.6 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4.4.7 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4.4.8 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