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补充通知
发改经体〔2018〕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在各地推荐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补充确定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等28个项目为第三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附后)。
请各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试点项目实施工作。各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8年6月25日
注:本文章转载自国家发改委,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