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04 17:44来源:生态环境部
  4月4日,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起草并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管理,建立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异常交易处理、违规违约处理、交易争议处理等管理制度。
  对于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式,《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购买碳排放权,也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集中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自愿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开展交易。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部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铁 (010)66103234
   法规与标准司 闻闽 (010)6655695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wen.min@mee.gov.cn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3月29日

注:本文章转载自生态环境部,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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