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修订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次《办法》中明确提出:折旧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属于输配电成本,另有九大类费用不能算作输配电成本,其中包括储能相应费用。在折旧费用一项,此次《办法》列出了七大排除条款,即:
(一)进行过清产核资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
(二)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
(三)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
(四)固定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的。
(五)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
(六)第十条第(八)项所规定的。
(七)其他不应计提折旧的情形。
如此严格的《办法》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一是强化成本监审约束和激励作用。对电网企业部分输配电成本项目实行费用上限控制;明确对电网企业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重复建设等输配电资产及成本费用不列入输配电成本,引导企业合理有效投资,减少盲目投资;对企业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开展延伸审核,提高垄断环节成本的社会公允性。
二是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界限及审核方法,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等,进一步提升成本监审操作性。
三是规范成本监审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配合责任及义务,增加对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提高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
之所以如此修改输配电成本监审办法是因为:此举一是有利于科学核定输配电成本和价格,为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为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改进政府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监管,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我们对2015年制定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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