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通知提到,本次公布的示范文本进行合并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其中,《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是对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场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供电的新能源场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10kV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可参考此《示范文本》,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简化条款内容签订。光热、海洋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也可以参照使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立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03-0512)、《风力发电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6)、《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GF-2014-0518)、《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511)、《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5)、《光伏电站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517)(以下简称原六份示范性文本)进行了合并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储能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在我国境内开展并网、购售电业务时,应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协议或合同,原六份示范性文本不再适用。
二、协议或合同双方应将所签示范文本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国家能源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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