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文件表示,为进一步发挥新疆风光资源优势,加快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推进新能源与关联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其中,在推动产业园区低碳转型部分指出,对园区及周边为园区服务的相关产业新增用电量,通过新能源项目建设予以保障。由园区主管部门通过所在地、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申报园区新建新能源规模。新建新能源项目通过自建、合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储能,储能规模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10%且时长不低于2小时。
以风电、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一体化建设方式满足园区新增用电的,光伏与光热配置比例为9:1;风电与光热配置比例按9x(上一年度区域光伏平均利用小时数/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计算,原则上不超过6:1。
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建成后生产的电量,需由园区内新增用电负荷全部消纳,并由园区主管部门承诺新增用电项目、储能项目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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