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林草局等五部门联合对外发布《青海省能源局关于推动“十四五”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将开展竞争配置。结合“十四五”电力需求,以光热配比、镜储配置、调峰调频、技术性能、光热业绩(含建设履约情况)等为主要条件,竞争性配置光热一体化项目(指光热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一体化项目)。
原则上参与竞争配置项目新能源与光热比例最高为6∶1(科学安排新能源建设时序),鼓励每10万千瓦电站的镜场面积不少于80万平方米。
同时,将加大电价支持。纳入2021年、2022年全省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且按期建成的本地消纳项目,光热上网电价按照煤电基准电价执行。
2023至2025年,通过竞争性配置取得的光热一体化项目均参与市场化交易,光热上网电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执行,绿电优先参与青海省各类电力市场,具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完成。
此外,光热一体化项目可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2023年至2025年,竞争配置的光热一体化项目中光热部分自取得开发权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备案和各项前期工作,12个月内完成投资决策和主体开工建设,30个月内应具备全容量投产条件;
12个月内未开展镜厂场平施工且未完成主体工程第一方混凝土浇筑的,取消建设资格,自取消之日起项目业主1年内不得参与省内同类新能源开发;
光热项目入库投资、工程进度达到75%,配套新能源项目方可申请并网;光热项目延期建成的,转为平价项目(电价0.2277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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