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09-11 20:42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9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意见电子邮箱:guozhenni814@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
  其中,征求意见稿就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项目规范的相关章节摘录如下:
  在“总则”中指出:1.0.1 为促进太阳能发电工程高质量发展,规范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太阳能资源安全开发和高效利用,制定本规范。1.0.2 太阳能发电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1.0.3 太阳能发电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在“建设要求”中提出:地面光伏组件、塔式定日镜、槽式集热器、线型菲涅尔式集热器、二次反射塔的支架及其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地面光伏组件、定日镜、槽式集热器、线型菲涅尔式集热器支架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永久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2;当对结构有利时,不应大于1.0。
  2 可变作用:当对结构不利时,不应小于1.4;当对结构有利时,应取为0。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供水水源应安全、可靠、落实。
  4.1.2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发电区的防洪(涝)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高水(潮)位。
  4.1.3太阳能热发电工程中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吸热塔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4.1.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计,吸热塔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4.1.5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废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4.1.6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采用熔融盐或导热油作为传热、储热介质时,应根据站址气候条件、设备配置及系统特点采取防凝措施。
  4.1.7 熔融盐管道、阀门及其他可能发生冻堵的部位应配置伴热系统。
  4.1.8 伴热电缆在敷设前、后应进行绝缘和外观检查,伴热电缆在保温施工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4.1.9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采用熔融盐作为传热介质的吸热器、集热回路、换热器应采取事故排盐措施。
  4.2  聚光集热系统
  4.2.1 聚光集热系统的控制系统应具备将定日镜和集热器置于安全姿态的功能。
  4.2.2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集热场区的支架和基础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4.2.3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吸热塔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4 吸热塔上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设置,应符合航空飞行器安全飞行的要求。
  4.2.5 吸热器周围应采取防止集热场能量对吸热器周边设备和结构造成损坏的防护措施。
  4.2.6 塔式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外置式熔融盐吸热器,在进口缓冲罐上应设置安全装置;水工质吸热器的汽包、过热器和再热器应设置安全阀。
  4.2.7 槽式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导热油系统安装结束后,所有设备、管道和阀门应经严密性试验。
  4.2.8 槽式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导热油管路阀门、集热器的柔性连接处应采取泄漏应对措施。
  4.3  储换热系统
  4.3.1 熔融盐储罐区应设防护堤。
  4.3.2 熔融盐储罐基础应采用隔热基础,并进行相应的热工计算和应力分析,满足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4.3.3 熔融盐储罐焊缝焊接前应有相应的焊接工艺评定。储罐罐壁、罐底板、底圈罐壁板与罐底边缘板之间的焊缝质量等级应达到一级。
  4.3.4 熔融盐事故泄放池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丙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熔融盐储换热区控制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5  熔融盐泵支架及平台应进行静、动力分析,满足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4.3.6 导热油管道法兰结合面应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
  4.3.7 导热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3.8 导热油注入、熔融盐熔化和储罐预热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4.4  发电岛系统
  4.4.1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的汽轮机系统应具备频繁、快速启停的功能。
  4.4.2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的集中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小于2个。
  4.4.3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的集中控制室不应穿行汽、水、油等工艺管道。
  4.4.4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汽轮机设备及系统应符合《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GB55XXX的规定。
  4.5 电气系统
  4.5.1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应配置保安电源。
  4.5.2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运行过程中,聚光集热系统定日镜和熔融盐主循环泵不应同时失电,槽式或线性菲涅尔式集热单元和导热介质主循环泵不应同时失电。
  4.5.3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设置的紧急疏盐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应由保安电源供电。
  4.5.4 太阳能热发电工程镜场户外电气设备、控制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4.5.5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在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文件原文如下:
  《太阳能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注:本文章转载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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