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北能源监管局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文件指出,新版“两个细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增加并网主体类型、优化并网管理考核机制、丰富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健全信息披露报送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保障东北三省一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奠定坚实基础。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电站、可调节负荷等。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细则执行。发电侧并网主体为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自备电厂等。
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电站应具备一次调频功能,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一次调频死区、一次调频转速不等率、一次调频限幅、一次调频动态性能应满足《并网电源一次调频技术规定及试验导则》(GB/T40595-2021)等标准及细则要求。一次调频指标计算所需信号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接入调度主站。火电、水电、核电、光热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一次调频技术指标及考核规定见附件5.1。风电场、光伏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等并网主体一次调频技术指标及考核规定见附件5.2。
发电侧并网主体、新型储能电站AGC的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要求如下:
此外,火电、水电、核电、光热电站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达不到要求按月投运率缺额考核,每降低1个百分点,每月按其额定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
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月并网时间×100%。(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最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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