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为推动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可持续发展,合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需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此前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能源公告〔2024】17号),组织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抓紧编制一体化项目申报初步方案,并填报项目申报汇总表,于2024年12月11日前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详见:
内蒙古、青海、新疆三省市拟定配比:探索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联营)
据此前报道,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就《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意见,根据文件,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光热发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风光:光热=2~3:1)三种方案进行配比,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其中,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光热发电储热时长和镜场面积根据风电光伏调节需求确定(原则上储热时长不小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可通过补燃方式提高光热发电出力能力,补燃发电量不高于一体化系统总发电量的10%,碳排放标准不高于100克二氧化碳当量/千瓦时。
文件原文如下:
注:本文章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