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日。
文件指出,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二是各市(州)申报并经省新能源项目协商机制评审通过的项目;三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竞争性配置项目。
办法明确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原则上风电项目在方案印发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在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
新能源项目确需分批并网的,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批次,且首次并网规模不得少于总规模30%。
新能源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电网企业应统筹开展新能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和改造,落实项目接入条件,保障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新能源项目及时并网接入。
官方解读指出,《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在于推动新能源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避免“跑马圈地”和无序竞争。确保资源分配给有实力、有意愿真正投资建设的企业,防止企业获取指标但迟迟不开发的现象,导致优质项目资源被闲置浪费。
二是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新能源项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建成、明确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并网流程,从源头减轻电网压力,避免“弃风弃光”。
三是公平透明市场化竞争。明确规定项目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规则、标准、流程,保证所有企业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