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光热发电、飞轮储能等,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2-05-25 16:31来源:华东能源监管局
  5月24日,浙江能源监管办转发《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文件指出,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新型储能等。文件要求,于6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材料含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其中,光热发电相关的内容如下:
  《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条 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清洁能源消纳,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新型储能等。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为华东区域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电压等级在 35千伏及以上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
  《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四条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新型储能等。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为华东区域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电压等级在 35千伏及以上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
  附件: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转发《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浙监能便函〔2022〕113号).pdf

注:本文章转载自华东能源监管局,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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