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青海、新疆三省市拟定配比:探索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联营

时间:2024-08-16 21:44来源:太阳能光热联盟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刚发布《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探索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联营的绿电稳定供应模式后,内蒙古自治区紧接着拟定相关的具体政策。
 
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就《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发电一体化系统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式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应实现光热发电调节支撑新能源。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由同一个投资主体开发建设,建设运行期内,按照一个法人统一经营管理。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用电网,与公用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分界面。
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采用“长时储能光热+风电+光伏+电加热(+补燃)”的结构,构建一体化系统,统一调度、协同运行。光热发电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系统中,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光热发电储热时长和镜场面积根据风电光伏调节需求确定(原则上储热时长不小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根据征求意见,光热发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按照1:2:0或1:1.5:1或1:1:2(风光:光热=2~3:1)三种方案进行配比,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
其中,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千瓦,光热发电储热时长和镜场面积根据风电光伏调节需求确定(原则上储热时长不小于6小时,镜场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千瓦)。
在内蒙古自治区之前,有一些省份已经规定光热一体化项目建设中光热和光伏风电的配比,例如,2023年7月10日,青海省也曾发布《关于推动“十四五”光热发电项目规模化发展的通知》,提出,光热一体化项目(指光热与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的一体化项目)可不配套其他调节能力设施。新能源与光热比例最高为6:1。
2022年3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下发《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给出了7种获得新能源项目指标的路径。提出,光伏:光热可以按照9:1配建。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十四五”第一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2021-2022年,甘肃省安排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1200万千瓦,虽未提出明确提出光伏风电与光热的配比,但从在建的风光新能源大基地配置光热发电项目来看,都是按6:1配建。
综上,光热配置风光的比例大致为——从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提出9:1;到2023年,青海提出6:1;再到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提出2~3:1。
202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并同步启动2023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其中,大容量、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示范被纳入“非化石能源先进示范项目”范围,为日趋火热的光热发电提供了新的政策助力。作为能够提供稳定的高品质绿色电力和辅助调频调峰服务,并且不受回收问题和安全风险困扰的光热发电,对于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无疑是理想的选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高级顾问孙锐指出,光热发电在新能源基地中将发挥其长时储能和灵活调节的技术优势,对新能源基地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业界专家预测,未来,在多能互补项目中,风电、光伏、光热配比将达到1:1:1,从而使光热的调峰性能得到保障,使得电力系统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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