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发布《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2)

时间:2018-05-23 10:23来源:国家能源局

  四、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落实情况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提出全额保障性收购相关要求。

  2017年,全部规定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地区的风电实际发电小时数较2016年均增加,但新疆Ⅲ类资源区、甘肃、宁夏、吉林Ⅲ类资源区未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其中,甘肃Ⅱ类和Ⅲ类资源区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分别为-305小时和-383小时;宁夏由于来风情况偏差,偏差为-200小时;新疆Ⅲ类资源区和吉林Ⅲ类资源区偏差分别为-116小时和-112小时。其他地区达到风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

  2017年,内蒙古、青海、黑龙江、吉林、山西II类地区、河北II类地区达到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五个省(区)未达到要求,其中,甘肃I类和II类地区实际利用小时数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分别为-382小时和-271小时,新疆I类和II类地区偏差分别-274小时和-270小时,宁夏偏差-174小时,陕西II类地区偏差-13小时,辽宁偏差-5小时。

 

  五、生物质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投产了747个生物质发电项目,并网装机容量1476.2万千瓦(不含自备电厂),年发电量794.5亿千瓦时。其中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271个,累计并网装机700.9万千瓦,年发电量397.3亿千瓦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39个,累计并网装机725.3万千瓦,年发电量375.2亿千瓦时;沼气发电项目137个,累计并网装机50.0万千瓦,年发电量22.0亿千瓦时。生物质发电累计并网装机排名前四位的省份是山东、浙江、江苏和安徽,分别为210.7万、158.0万、145.9万和116.3万千瓦;年发电量排名前四位的省份是山东、江苏、浙江和安徽,分别是106.5亿、90.5亿、82.4亿和66.2亿千瓦时。

  2017年,全国生物质发电替代化石能源约2500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碳约6500万吨。农林生物质发电共计处理农林废弃物约5400万吨;垃圾焚烧发电共计处理城镇生活垃圾约10600万吨,约占全国垃圾清运量的37.9 %。

  六、特高压线路输送可再生能源情况

  2017年,12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3008亿千瓦时,其中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1900亿千瓦时,同比上升10%,占全部输送电量的63%,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国家电网公司覆盖区的9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2426亿千瓦时,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1319亿千瓦时,占全部输送电量的54%;南方电网公司覆盖区的3条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581亿千瓦时,全部为可再生能源电量。

  表6:2017年特高压线路输送电量情况

注:1-9项数据为国家电网公司报送,10-12项数据为南方电网公司报送。新东直流于2017年12月投产。

  七、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

  浙江。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809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19.3%;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7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4.2%,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  

  四川。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842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83.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73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3.3%,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

  宁夏。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有较大幅度提高,达到225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3.0%,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0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21.0%,同比上升1.9个百分点。风电和光伏发电均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偏差分别为-200小时和-174小时。

  甘肃。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有较大幅度提高,达到54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46.1%,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60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13.8%,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风电和光伏发电均未达到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且偏差较大,风电II类和III类资源区偏差分别为-305小时和-383小时;光伏发电I类和II类资源区偏差分别为-382小时和-271小时。

  青海。2017年,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446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为64.9%,同比上升2.5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27亿千瓦时,占本省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18.5%,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1、各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加上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再扣除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省(区、市)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 = 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 跨区送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 跨区送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2、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等于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

  3、各省(区、市)的全社会用电量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4、跨区跨省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内蒙古电力公司提供的数据,部分线路考虑线损。

   5、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存在“省送省”、“省送区域”两种情况。针对“省送区域”情况,如华东、华中接受外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该区域内各省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i省(区、市)内输入电量=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n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各省(区、市)

   6、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是特殊区域,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比重指标核算。

注:本文章转载自国家能源局,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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